首页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六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