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行使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并公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