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与违法行为无关;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与违法行为无关;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