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