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未按照国家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