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的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榜公布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