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制修订项目未按时完成起草、征求意见或技术审查等工作的,标准化主管单位责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负责起草单位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