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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粮油仓储单位,与《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的粮油仓储单位一致。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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