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策执行主体和粮油仓储单位对其内部工作人员安全储粮责任的问责、追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