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粮食收储政策执行主体对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履行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粮油储存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对其及下属的分支机构或者所属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