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储粮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履责不力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约谈,责令改正,给予通报,计入所在地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失职、渎职行为情况,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