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履行安全储粮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粮油储存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承担政策性粮食储存任务的代储、委托库点发生上述问题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尽快整改、弥补损失;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政策执行主体应当中止其储存任务,调出承储粮食。
承担政策性粮食储存任务的代储、委托库点发生上述问题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尽快整改、弥补损失;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政策执行主体应当中止其储存任务,调出承储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