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包括对其直属企业和租赁库点安全储粮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对代储、委托库点存储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储粮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健全本公司仓储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的储存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对其直属企业和租赁库点的安全储粮工作进行直接管理;

通过其分支机构或者直属企业依照委托保管合同对代储、委托库点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确保承储库点满足安全储粮条件,保证安全储粮必要投入;

及时对直属企业、租赁库点和代储、委托库点提供安全储粮技术指导;

及时处置国家政策性粮食重大储存安全隐患和险情,并按照要求汇总情况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