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产灰、用灰、运灰、设计、科研和管理等单位及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