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商定。

鼓励产灰单位与用灰单位签订长期供应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