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1955年) 第六条 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195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应由当地人民委员会或自治机关分别情况,决定给予警告,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书刊图画,勒令暂停营业;或者撤销其营业许可证,并由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