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195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书刊租赁业者如有变更牌记、转业、合并、停业、歇业、变更营业负责人、营业范围、营业地点或地段等情事时,都应分别报请文化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