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1955年) 第四条 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195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书刊租赁业者应该租赁和发行正当的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的书刊图画,不得租赁和发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令的书刊图画以及政府明令禁止的其他书刊图画。 引用法条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