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九条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〇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内有死亡人口的户,应当同时填报《死亡人口登记表》。登记的项目为:本户编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死亡时间、文化程度、死亡时的婚姻状况、死者生前从事的主要职业等九项。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