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一九九〇年七月一日零时,为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

一九九〇年七月一日零时至普查登记期间内死亡的人口,仍须普查登记,不填报《死亡人口登记表》。上述期间内出生的人口不予普查登记。上述期间内迁移的人口,必须在原常住地普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