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普查表的项目为二十一项。

按人填报的项目为十五项:

姓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年龄;

民族;

户口状况和性质;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常住地状况;

迁来本地的原因;

文化程度;

在业人口的行业;

在业人口的职业;

不在业人口状况;

婚姻状况;

妇女生育、存活子女数;

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来妇女的生育状况。

按户填报的项目为六项:

本户编号;

户别;

本户人数;

本户出生人数;

本户死亡人数;

本户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