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普查表的项目为二十一项。
按人填报的项目为十五项:
姓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年龄;
民族;
户口状况和性质;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常住地状况;
迁来本地的原因;
文化程度;
在业人口的行业;
在业人口的职业;
不在业人口状况;
婚姻状况;
妇女生育、存活子女数;
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来妇女的生育状况。
按户填报的项目为六项:
本户编号;
户别;
本户人数;
本户出生人数;
本户死亡人数;
本户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人数。
按人填报的项目为十五项:
姓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年龄;
民族;
户口状况和性质;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常住地状况;
迁来本地的原因;
文化程度;
在业人口的行业;
在业人口的职业;
不在业人口状况;
婚姻状况;
妇女生育、存活子女数;
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来妇女的生育状况。
按户填报的项目为六项:
本户编号;
户别;
本户人数;
本户出生人数;
本户死亡人数;
本户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