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人口普查机构对人口普查的几项主要数字,首先进行手工汇总。汇总单位分为六级: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口普查小组为一级,负责将汇总表于一九九〇年七月底以前完成并上报;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普查办公室为二级,负责将汇总表于一九九〇年八月十日以前完成并上报;

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三级,负责将汇总表于一九九〇年八月二十日以前完成并上报;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四级,负责将汇总表一九九〇年八月底以前完成并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五级,负责将汇总表于一九九〇年九月十日以前完成并上报;

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六级,负责于一九九〇年九月底以前,将普查数字汇总报送国务院,经国务院审批后发布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