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二十条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各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在人口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本,对抽中的样本,重新进行调查,并逐级汇总上报,以便对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质量作出评价。 抽查人员不得在原来参加普查的普查区进行质量抽查工作。 质量抽查工作,在一九九〇年七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