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口普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常住地进行登记。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

下列人口应当在本乡、镇、街道普查登记:

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

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普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原住本乡、镇、街道,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