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及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