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和登记原则 第十三条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和登记原则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