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和登记原则 第十四条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和登记原则 第十四条 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