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和登记原则 第十二条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和登记原则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驻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