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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制定人口政策,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于2000年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 第二条 人口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2000年11月1日零时,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 第四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督促人口普查办事机构对各阶段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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