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4.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4. 4. 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时,应该考虑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3. 目录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