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5.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5.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资、合作企业的注册登记地为合同履行地;涉及转让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的合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上述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4. 目录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