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章 管辖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章 管辖 第二百四十四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被引用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 第二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