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38.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38. 38. 通过公告方式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 关于诉讼证据 37.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