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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3. 38. 通过公告方式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4. 四、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四、

38. 通过公告方式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 关于诉讼证据

38. 目录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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