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32.

32. 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提供翻译件的,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我国境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件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但应由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签名或盖章证明译文与原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