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担负,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検查,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给予协助。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县、市人民政府选调有一定文化水平、为群众信任、认真负责、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经过短期训练并测试合格后,发给证件。这些人员在普查任务完成前,不得调作普查以外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