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普查区的划分和户口的整顿。
农村,以生产大队辖区为普查区。市、镇以居民委员会辖区为普查区。
在人口普查登记开始以前,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协助户口登记机关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认真整顿户口。在做好整顿户口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明确各小普查区的界线,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普查登记的人口,编制各普查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农村,以生产大队辖区为普查区。市、镇以居民委员会辖区为普查区。
在人口普查登记开始以前,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协助户口登记机关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认真整顿户口。在做好整顿户口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明确各小普查区的界线,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普查登记的人口,编制各普查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