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普查项目为十九项。
按人填报的项目,为十三项:
姓名
与户主的关系
性别
年龄
民族
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
文化程度
行业
职业
不在业人口状况
婚姻状况
妇女生育的子女数和现在存活的子女数
一九八一年育龄妇女生育状况
按户填报的项目,为六项:
户的类别(家庭户或集体户)
本户住址编号
本户人数
本户一九八一年出生人数
本户一九八一年死亡人数(死亡人口的姓名、性别、死亡时年龄按生产队和居民小组登记)
有常住户口、已外出一年以上的人数
按人填报的项目,为十三项:
姓名
与户主的关系
性别
年龄
民族
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
文化程度
行业
职业
不在业人口状况
婚姻状况
妇女生育的子女数和现在存活的子女数
一九八一年育龄妇女生育状况
按户填报的项目,为六项:
户的类别(家庭户或集体户)
本户住址编号
本户人数
本户一九八一年出生人数
本户一九八一年死亡人数(死亡人口的姓名、性别、死亡时年龄按生产队和居民小组登记)
有常住户口、已外出一年以上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