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普查项目为十九项。

按人填报的项目,为十三项:

姓名

与户主的关系

性别

年龄

民族

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

文化程度

行业

职业

不在业人口状况

婚姻状况

妇女生育的子女数和现在存活的子女数

一九八一年育龄妇女生育状况

按户填报的项目,为六项:

户的类别(家庭户或集体户)

本户住址编号

本户人数

本户一九八一年出生人数

本户一九八一年死亡人数(死亡人口的姓名、性别、死亡时年龄按生产队和居民小组登记)

有常住户口、已外出一年以上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