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地区的人口数字,按台湾当局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