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之日起,可以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本机构下列信息:
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主评人的资质证书、学历证书、主评人与第三方机构的劳动合同等信息;
合作的预算绩效评价专家信息;
分支机构相关信息;
签署或参与的主要预算绩效评价项目信息;
不良诚信记录和3年内在预算绩效评价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信息;
内部管理制度;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三方机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信息,由总部机构统一录入。第三方机构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信息,由该分支机构录入。
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