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委托方可以从“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有关信息,并在遵守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下列条件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

具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力量、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信誉,3年内在预算绩效评价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委托方可以根据所委托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特殊需求,增加选聘第三方机构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