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应当由其主评人签字确认。绩效评价主评人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以下条件择优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学历、能力;
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工作3年以上;
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逾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