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约谈诫勉、通报给行业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诚信档案等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

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舞弊行为的;

录入及变更信息存在虚假的;

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提供虚假数据和结论的;

擅自泄露预算绩效评价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选聘、履行预算绩效评价协议(合同)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