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转包;
未经委托方同意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评价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价报告;
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转包;
未经委托方同意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评价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价报告;
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