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