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