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评估报告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