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第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