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