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